
一直以来,新吴法院深耕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聚焦保护创新,打造精品案例,全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多个案例获得江苏高院、江苏版权局、无锡中院的关注和肯定。
4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吴法院审理的盗链侵犯著作权案、AI生成测评文章不正当竞争案被纳入本次通报内容。

近日,江苏省版权局发布2025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新吴法院审理的“盗版车载音乐U盘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

4月2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新吴法院审理的盗版车载音乐U盘侵犯著作权罪案、AI生成测评文章不正当竞争案成功入选。

目录
1、以“盗链”方式提供作品牟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全流程制售盗版音乐,刑事追责净市场乱象——盗版车载音乐U盘侵犯著作权罪案
3、滥用AI批量生成软文,不当引导流量应规制——AI生成测评文章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一
以“盗链”方式提供作品牟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陆续雇佣孙某等多名涉案人员,共同开展影视作品聚合APP运营业务。张某、孙某等人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APP。张某、孙某等人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下载上传至租用的云服务器和“盗链”方式获取大型影视平台播放链接的方式,直接在上述APP上向公众提供相关视听作品。传播视听作品8万余部,单月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期间获取广告推广费用共计3.92亿余元。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孙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二千四百万元,没收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实行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区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规定,行为人未经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随着信息传播领域的新型技术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类似“盗链”的技术可以避开作品上传环节,使用户获得相应作品,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基于“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案例二
全流程制售盗版音乐,刑事追责净市场乱象
——盗版车载音乐U盘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在广东省东莞市租赁房屋设立加工点,单独或者受被告单位赢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委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赢某公司提供部分侵权歌曲,莫某某购买U盘芯片、外壳等材料,并采用拷贝、组装等方式,制作车载音乐U盘共计23.7万余个(每个U盘内含1000至5000余首不等的侵权音乐、视听作品)。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将上述车载音乐U盘销售给赢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等,收取货款共计49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60余万元。赢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上述车载音乐U盘,违法所得从60余万元至300余万元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被告单位赢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天某公司、伊某公司以及各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对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并处罚金共计7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20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单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链条完整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精准区分并打击了“复制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随着技术手段和网络平台的发展,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产销分离、跨区域作案、组织性、隐蔽性增强”的新特点。该案中,从复制加工方莫某某,到提供侵权曲库并委托加工的赢某公司,再到位于不同地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终端销售的天某公司、伊某公司,各环节分工明确,形成了覆盖制造、供应、销售全链条的犯罪网络。该案追根溯源彻底挖断犯罪产业链,实现从制造商到终端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严厉惩治非法制售盗版电子出版物的乱象,不仅依法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健康有序的音乐作品市场经营秩序,也向市场传递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新型、复杂知识产权犯罪,坚决净化网络营商环境的清晰信号,充分彰显了著作权保护作为“创意铠甲”的重要价值。
案例三
滥用AI批量生成软文,不当引导流量应规制
——AI生成测评文章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辛某公司与被告帆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双方均主要经营企业管理软件的开发。为优化营销推广,被告搭建了一套完整的“AI测评文章生产线”。被告以“进销存”为词根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即文章标题,如“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样”“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等,然后将这些文章标题交由AI自动生成相应文章。表面上看,这些文章均为对原告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并无诋毁内容。文章发布页面的前后位置还设置有“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等内容,以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这些内容、链接无一例外地指向被告自家的进销存软件产品。被告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数万篇类似文章,不仅针对原告,还涉及行业内的其他众多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经营者对他人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被告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并非对相关软件的真实评价,该行为本质上是被告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并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为目标的推广行为,这将导致搜索各品牌进销存软件的用户被引流至被告的网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原告及其他同行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同时,该行为带来了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难度,有损社会利益。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公平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环境下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界定问题。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呈蓬勃发展之势,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亟待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的竞争行为是经营创新还是规则规避,需要司法予以全面而审慎的判断。该案通过分析市场经营者不正当使用AI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责性,提出司法机关在商业竞争领域判断利用AI参与竞争是否正当考量的具体因素,即技术应用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是否破坏竞争秩序。该案判决对此类借助AI批量操作、“广撒网”式进行引流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不仅是对利用人工智能开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制止,更是对行业竞争生态的积极塑造和正面导向。
下一步,新吴法院将坚守审判主责、深耕知产保护,持续擦亮“新知慧盾”司法品牌,以精准有力的司法举措筑牢创新发展法治根基,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