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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润才企| 求职简历注水,法院这样判!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8 10:23:15 打印 字号: | |

简历“美化”不是小事,隐瞒信息更不是求职“捷径”。看似无伤大雅的简历注水,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员。2024年1月,公司以杨某在求职时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杨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在求职申请表及简历中,将多次短期就业经历美化为两段长期工作经历。其社保记录显示,在入职前短短几年内,杨某先后在六家企业工作,每段工作时长均未超过半年。

 

案件裁判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如何定岗定薪的重要依据,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的法定义务。杨某隐瞒频繁跳槽的经历,致使公司在错误评估其工作稳定性及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中,部分劳动者为争取就业机会,对简历进行美化或省略,殊不知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唯有恪守诚信、真实完整地提供入职信息,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进一步规范招聘流程、加强背景核查,从源头上防范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