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某知名品牌后发现生意不错,但是商标许可使用费越想越亏,同样的做法、同样的材料、同样的店面……不就是商标吗?自己注册一个相似的不是一样可以赚钱吗?近期,新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原加盟商侵害商标权的纠纷。

基本案情

▲侵权商户
某餐饮店曾加盟爱多公司旗下“N多”品牌。双方合作关系到期后,餐饮店在未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未缴纳相应费用的情况下,仍继续在门店招牌及外卖平台中使用“N多”商标。为长期“搭便车”牟利,餐饮店还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N多轻食”商标,因与“N多”构成近似被驳回。此后,其仍持续使用相关标识。爱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店在明知“N多”为爱多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于合作终止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试图申请近似商标以延续使用,企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侵权实质,具有明显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主观意图,构成商标侵权。考虑到双方曾存在合作基础,法院以调解方式推进纠纷化解,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多轮协商。经法院释法明理,餐饮店认识到行为侵权性质,爱多公司也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餐饮店按约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侵权商标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其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
1.加盟到期须守约,商标使用有边界。加盟关系结束后,应及时停止使用授权方的商标、拆除相关设施,避免因拖延或侥幸心理引发侵权纠纷。
2.商标注册应诚信,恶意攀附不可为。申请注册商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已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主动避让,不得通过申请近似商标的方式混淆市场、谋取不正当利益。
3.知产保护是责任,侵权追责无死角。商标权利人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理性维权;市场经营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