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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伯渎善治 | 网购退货快递丢失,责任谁承担?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3:46:08 打印 字号: | |

按卖家要求寄了退货快递,结果包裹居然丢了!卖家一句“没收到货”就拒绝退款,这笔损失到底该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小王在网上花费28888元从老张处购买了一串翡翠手串。收货后,小王发现手串存在瑕疵,经与老张沟通,老张同意退货,并要求小王于当日通过指定快递公司寄回。小王依约寄出快递并告知其运单号。

快递即将送达时,老张因不在家,遂指示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于院内椅子上。此后,老张以“未收到货物,无法确认退回的是原手串”为由拒绝退款,并称已就包裹丢失向快递公司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已按老张要求完成退货寄件,履行完毕退货义务。老张作为收货人,指示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场所,包裹遗失系其自身选择的收货方式所致,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老张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款。另外,老张虽否认包裹中的手串系其交付的手串,但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向小王全额退还货款28888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般来说,物流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货物交付有明确约定则以约定为准。本案中,小王已履行退货义务,老张自行指定将包裹放在无人看管处,导致丢失,不利后果由老张负担。

消费者退货时,务必按照卖家要求,选择正规快递企业,并保留好聊天记录、快递单号、寄件物品照片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妥善履行退货义务。商家同意退货时,务必提供安全的收货地址,并确保能及时签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