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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免责条款≠免责!娃在乐园受伤,法院这样判!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31 16:03: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西西公司(化名)经营一家室内儿童乐园。2025年7月20日,朵朵妈妈(化名)在该乐园办理了399元10次会员卡,双方签订的《办卡合约》写明“儿童在游玩过程中必须有成人家长陪同看护,如发生看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的儿童受伤,责任将由其监护人及看护人自行承担”。

办卡当日,朵朵在乐园玩耍时额头受伤。朵朵一方认为乐园应当承担责任,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西西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朵朵妈妈主张朵朵是磕碰到游乐通道上方的射灯滑道受伤,西西公司则认为朵朵是磕碰到设施软包的塑料扎带连接处受伤。

 

案例裁判

经查,事发游乐通道上方天花板有一条凸起约3cm的槽状射灯滑道,通道内梁柱框架软包采用塑料扎带间隔捆扎,受伤区域有高低相邻两处平台,高平台距射灯滑道约116cm,低平台距射灯滑道约150cm两处平台均有血迹,无法确认朵朵具体受伤位置。

事故发生时,朵朵母亲正在为朵朵拍照,未全程贴身看护,也没有看清受伤过程。此外,该乐园面积190平方米,当日入园儿童77名,仅配备1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银、保洁及现场秩序维护,游玩区域无专人巡查值守,也没有安装监控,但乐园内多处张贴提醒家长看护的告示

法官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办卡合约》约定或乐园张贴的免责告示而免除。经营者违反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涵盖提供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合理人员、明确安全警示、及时消除潜在危险等内容,儿童乐园的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经营者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及谨慎管理义务

本案中,朵朵在乐园内受伤是事实,事发区域高低平台与顶部射灯滑道间距较近,结合未成年人身高特点,磕碰射灯滑道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乐园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另外,乐园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无专人巡查、未安装监控、缺乏应急处置物资,足以认定西西公司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朵朵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承担70%赔偿责任。朵朵妈妈作为其监护人,在玩耍时未全程履行监管看护义务,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不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或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免责告示而免除。未成年人自我防护能力较弱、风险预判能力不足,经营者更应审慎履职,全面排查场地设施隐患、科学配置值守人员、完善安防监控与应急保障措施,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游玩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