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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稳” “六保” 我们在行动 14 | 纾困解纷用了这些招......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1-01-25 11:29:01 打印 字号: | |

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新吴法院审慎适用强制手段,最大限度降低诉讼纠纷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百姓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承包人乙公司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甲公司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诉讼中,根据乙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甲公司名下土地及部分房产。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进度款3300万元。


针对该项工程,除审理案件中涉及的进度款外,甲公司还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所以在该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又陆续向乙公司付款1亿余元。甲公司认为该1亿余元中既包含判决载明的3300余万元进度款,又包含后续工程款;但乙公司认为该笔款项仅涉及后续工程款,不包含诉争进度款3300余万元。双方就款项性质及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判决中载明的付款义务各执一词,并产生争议。


不久,甲公司就以足额支付3300余万元进度款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审理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申请后,详细听取了双方公司意见,并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及协商。另外,法院还了解到,甲公司被查封财产中的部分房产在早前时候就已经卖给了900多名业主。现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办证日期越来越近,可因房产被查封,业主们的办证申请自然无法得到实现。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诉讼案件,甚至可能会引发群体性纠纷。


法院一方面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求证事实,跟踪事件进展;另一方面加快审查进度,归纳争议焦点,就双方无异议的付款金额进行认定。最终,法院认为甲公司已足额支付大部分案涉工程款,在原审案件中查封的财产金额已超过剩余案款标的。为保障甲公司合法经营,满足业主强烈的办证愿望,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供符合剩余案款金额的担保财产,并依法对原审案件中的查封财产进行解封,扫清了900多名业主的办证障碍。


但到这里,法院的工作仍然没有完结,执行法官又继续组织甲、乙公司进行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促使双方达成合意。最终,双方一致确认甲公司已部分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付款义务。



该案中,面对可能引发的群体矛盾,新吴法院高度重视,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高效变更保全措施,有效扼制了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企业及百姓利益,全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